微信客服

官方抖音

服务热线: 400-0371-345

1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是规范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政府性文件,是朱镕基总理决定的规章制度,由国务院颁布于2001年6月13日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第三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鼓励汽车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并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或者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声明:此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以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

一直在寻找安装简单、智能控制的机动车报废拆解解决方案?

可拨打电话或在线联系我们,立即处理您的需求

如您还有其他问题
请立即联系我们

立即咨询

全国统一咨询热线

400-0371-345

邮箱

13513801000@126.com

免费获取定制方案

相关新闻推荐

查看全部新闻

产品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