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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您如何正确办理车辆“报废”! 河南

机动车达到报废程度后 无法继续使用 许多车主不知该如何处置 有人选择废弃不管 也有人选择私自交易或擅自销毁 以…

机动车达到报废程度后

无法继续使用

许多车主不知该如何处置

有人选择废弃不管

也有人选择私自交易或擅自销毁

以上处理方式

将影响正常办理其他部分车驾管业务!

正确的处置方式是

把车辆交售正规的机动车回收企业

并向车管所申请注销登记

(俗称:机动车报废)

相关规定

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三十八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对于车辆不在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

报废标准

1.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

2.在用车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有关要求的;

3.在用车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有关要求的;

4.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携带资料

☑ 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

☑ 《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 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 机动车号牌(一副)

☑ 申请报废的机动车

注:单位车辆还应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

温馨提示

1.保留原号牌号码的,办理报废注销前,需将相关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2.被依法查封、抵押或属于被盗抢,以及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等状态下的车辆,无法办理报废;

3.因机动车报废办理注销登记的,车主不需要到车管所办理,只需将车辆和相关手续交由报废机动车回收公司,且办理机动车报废注销登记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4.机动车所有人应将机动车交售给有正规报废资质的报废回收企业切勿私自交易、擅自销毁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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